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韩芳与张如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芳,张如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芳,女,1970年9月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如民,男,1989年2月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韩芳与张如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如民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分理处账户存款10000元。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如民在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家分理处账户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姚 松审判员 刘祥涛审判员 王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自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