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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绸果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绸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1065号原告赵绸果,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陕州区。委托代理人吕佳,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法律援助。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北侧39号。法定代表人孙鸿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荣艳,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绸果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以下简称为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绸果的委托代理人吕佳,被告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荣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绸果诉称:2014年4月21日,原告丈夫孙保峡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的保险为××保险”,被保险人为赵绸果,保险金额为2万元,同时,该合同第六款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本合同终止,××保险金。后原告于2016年7月8日被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诊断为:1、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2、新功能Ⅲ级并做了主动脉瓣置换术,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以原告所患××为由不予理赔。但原告在投保时,被告并未要求原告进行体检,且原告在投保时也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原告在投保前从未住过院,××,被告拒赔理由不成立,原告主张权利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不符合“保险理赔条款”,原告所患××,属于保险公司免除责任条款范围,故不应给付保险金。2、保险公司在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向其履行了明确提示和告知义务。3、保险公司在接到原告申请理赔资料后,已经终止合同,并退还原告现金价值2647.11元。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投保人孙保峡(系赵绸果配偶)在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投保了国寿康欣终身××保险,被保险人为赵绸果,保险金受益人为孙保峡,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生效时间为2014年4月22日,保险金额为20000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本合同终止,××保险金。××包括心脏瓣膜手术。2016年7月4日,赵绸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被接诊,入院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经过超声心动图检查(辅助检查)提示:先天性主动脉瓣二瓣畸形伴关闭不全并集轻度狭窄,于7月8日确诊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心功能Ⅲ级,7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心功能Ⅲ级。诊疗结果为治愈。出院后,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请求理赔。××,属于免责条款为由终止保险合同,并向被保险人给付现金价值2647.11元。因人寿保险三门峡分公司不予理赔,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孙保峡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该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享有保险利益。原告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罹患主动脉瓣狭窄伴关闭不全、心功能Ⅲ级,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二倍的××保险,计40000元。被告退回原告保险费2647.11元,不具有正当性,××保险费。关于被告辩称的意见,原告的疾病属于××,××,××属不明知状态。不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是否明确告知或询问,对于被告不明知的现象,其不具有过错,亦不属于免除责任范围,更不属于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形。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绸果支付保险金37352.89元;二、驳回原告赵绸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