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宋党员与李永龙、樊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党员,李永龙,樊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201-1号申请人:宋党员,男性,×××,农民。被执行人:李永龙,男性,×××,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樊彬,男性,×××,职工,住托县。本院在执行宋党员与李永龙、樊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永龙有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N;被执行人樊彬由宝马牌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永龙所有的马自达牌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查封被执行人樊彬所有的宝马牌轿车一辆,号牌号码为×××。查封期限分别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云继新{文书日期}书记员 梁万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