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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莫金莲诉周改贵恢复原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莲,周改贵,邓苏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353号原告莫金莲,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能国,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改贵,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苏娥,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莫金莲与被告周改贵、邓苏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莫金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周改贵、邓苏娥已经恢复原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莫金莲承担。审判员  银东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