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3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莫金莲诉周改贵恢复原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金莲,周改贵,邓苏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3民初353号原告莫金莲,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武君,邵阳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能国,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改贵,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苏娥,女,195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莫金莲与被告周改贵、邓苏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莫金莲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周改贵、邓苏娥已经恢复原状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金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莫金莲承担。审判员 银东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