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与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89号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吕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强,河南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周庄镇。法定代表人:张向明。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