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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与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289号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吕金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强,河南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洲,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周庄镇。法定代表人:张向明。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丰县迪XX物科技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金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