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91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昭民与被告孙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昭民,孙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91民初169号原告:杨昭民,住甘肃省宁县。被告:孙占荣,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广场路*号。负责人:郭晓菲,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昭民与被告孙占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杨昭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昭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昭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杨昭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新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泽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