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XX与曹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曹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171号原告:王XX,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曹良永,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王XX诉被告曹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