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XX与曹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曹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171号原告:王XX,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被告:曹良永,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王XX诉被告曹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詹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