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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陶严东、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等与袁增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严东,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袁增强,王晓慧,左亚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476号原告:陶严东,男,1976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宏法,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滑县红旗路食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樊国红。职务:经理。被告:袁增强,男,25岁,汉族,住滑县。(系豫E×××××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被告:王晓慧,女,25岁,汉族,住滑县。(系豫E×××××号小型轿车车主)被告:左亚杰,女,199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西太康路***号。负责人:俞海雷。职务:经理。原告陶严东、原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增强、被告王晓慧、被告左亚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陶严东、原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评估费、保全费、车损、营运损失、交通费等各项费用暂定10000元;2、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袁增强、王晓慧、左亚杰的基本情况及详细住址不明确,无法找到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严东、原告滑县飞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给原告陶严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