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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与南通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南通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府建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登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通兴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南通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474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南通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南通登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8425元(含本案执行费34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嵇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文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