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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与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王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50号之三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3606070945,住所地阿拉尔交警队门口。法定代表人刘华隆,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为民,新疆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琴,女,1965年1月出生,汉族。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计1983元,财产保全费1460元,合计3443元,由原告阿拉尔逢农时农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玲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付路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