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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志方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方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2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志方,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浚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4月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浚县人民检察院以浚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方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23时30分许,王志方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豫F×××××面包车,行驶至浚县城区黎阳路与新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志方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志方供述,鉴定意见,侦破经过,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志方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志方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23时30分许,王志方饮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豫F×××××面包车,行驶至浚县城区黎阳路与新华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志方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65.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方当庭供认不讳,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醇检验报告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证实查明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志方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志方无证驾驶机动车,应对其重轻处罚。被告人王志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志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苗俊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