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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街子支行与廖仕武、雷敏、何志、孙旭红、田红、四川道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街子支行,四川道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37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街子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街子镇清明街**号。负责人:钟敏,行长。被申请人:四川道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三环路西一段*号*幢**号。法定代表人:廖仕武,总经理。原告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街子支行与被告廖仕武、雷敏、何志、孙旭红、田红、四川道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街子支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道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的账户存款在120万元内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州街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四川道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的账户存款在120万元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