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康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荆门康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976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斌,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荆门康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荆门市。法定代表人:杨忠康。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荆门康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轶嘉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