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周忠文、周才申请执行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忠文,周才,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周忠文,男,1973年8月12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住元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才,男,1990年8月11日生,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农民,住元阳县。被执行人张勇,男,1979年1月3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人,居民,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忠文、周才与被执行人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忠文、周才于2017年1月3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云2523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500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忠文、周才与被执行人张勇于2017年4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张勇在2017年4月12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二、所欠工资35500元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清,如到时张勇不能给付,可再宽限一个星期,超期加付违约金每人10000元;三、民事调解书中约定的利息不再给付。现申请执行人周忠文、周才已领取执行款5000元,并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自愿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23执5号案件未执行的35500元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