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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王田聚与河北博宏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田聚,河北博宏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169号原告:王田聚,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河北博宏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小营村。法定代表人:孟博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田聚诉被告河北博宏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王田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田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06元,保全费1595元,由原告王田聚负担。审 判 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凯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