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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28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忠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280号之三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济阳县济北开发区正安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悦,总经理。被申请人:贺兰忠,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贺兰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李玉荣(贺兰忠之妻)名下所有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鲁化路西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聊国用(2013)第131号新变47**)。案外人聊城汇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所提431.68万元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李玉荣(贺兰忠之妻)名下所有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鲁化路西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聊国用(2013)第131号新变47**)。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