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行审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谢金合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谢金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82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老河口市秋风路。法定代表人陈冈,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红星,老河口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局长。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谢金合,男,1973年5月15日出生。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土资执罚字(2016)1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称:2015年3月,谢金合非法占用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谢营村1109.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养鸡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谢金合送达了河土资执告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河土资执听告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和时效,��谢金合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2016年4月26日,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其下达了河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时间内谢金合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11月1日,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在向其下达河土资执催告字(2016)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谢金合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1、责令谢金合把非法占用的1109.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谢营村村委会。2、谢金合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09.7平方米集体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处以谢金合非法占用的1109.7平方米集体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2194元。按照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2194元,合计缴纳44388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谢金合占用老河口市竹林桥镇谢营村集体土地建设养鸡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以职权对其处罚,并无不当。河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在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下达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老河口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河土资执罚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栗建伟人民陪审员 马德兴人民陪审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雪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