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1与万某某1、万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1,万某某1,万某某2,安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23号原告:李某某1,男,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2,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原告之父。被告:万某某1,男,200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万某某2,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被告万某某1之父。被告:安某某,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被告万某某1之母。原告李某某1诉被告万某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1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1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