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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1与万某某1、万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1,万某某1,万某某2,安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423号原告:李某某1,男,200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法定代理人:李某某2,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原告之父。被告:万某某1,男,200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万某某2,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被告万某某1之父。被告:安某某,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系被告万某某1之母。原告李某某1诉被告万某某1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李某某1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1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