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袁显福与何清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显福,何清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474号申请执行人:袁显福,男性,汉族,1964年07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何清淦,男性,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袁显福与被执行人何清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清淦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显福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四查”及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袁显福与被执行人何清淦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4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明玉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