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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骆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骆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318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立丕,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骆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骆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