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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凯清与何莲、胡远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凯清,何莲,胡远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822号原告:陈凯清,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何莲,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胡远聪,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凯清与被告何莲、胡远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清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