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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焕贤与李冲、韩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焕贤,李冲,韩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62号之一原告:何焕贤,男,生于2003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何俊成,男,生于1972年1月12日,系原告何焕贤之父,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冲,男,生于1990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韩芳芳,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焕贤与被告李冲、韩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焕贤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韩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焕贤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韩芳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焕贤撤回对被告李冲、韩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焕贤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