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何焕贤与李冲、韩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焕贤,李冲,韩芳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962号之一原告:何焕贤,男,生于2003年3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法定代理人:何俊成,男,生于1972年1月12日,系原告何焕贤之父,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冲,男,生于1990年8月10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韩芳芳,女,生于1988年10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焕贤与被告李冲、韩芳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焕贤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韩芳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焕贤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冲、韩芳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焕贤撤回对被告李冲、韩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焕贤负担。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