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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广西吉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黄瑞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吉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黄瑞贤,张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吉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178号泰吉建材市场101号。法定代表人周小龙,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瑞贤,女,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西山镇县。被执行人:张树松,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西山镇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吉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黄瑞贤、张树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瑞贤、张树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瑞贤、张树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黄瑞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21×××36账户内的存款4827元、账号21×××60账户内的存款2010元、账号21×××49账户内的存款171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张树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21×××36账户内的存款61583元、账号21×××65账户内的存款40741元、账号21×××42账户内的存款6449元;三、划拨被执行人黄瑞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账号60×××32账户内的存款1161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其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