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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建军与黄雪敏、周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军,黄雪敏,周月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5679号原告罗建军,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郑梦苑,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雪敏,男,1979年3月9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月莉,女,1979年10月8日生,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罗建军诉被告黄雪敏、周月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梦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雪敏、周月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建军诉称,2015年10月18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人民币(下同)1,000,000元,承诺一年内还清。因被告到期未能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黄雪敏、周月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黄雪敏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黄雪敏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雪敏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1,000,000元,期限至2016年10月17日,逾期按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原告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650,000元给被告黄雪敏指定的账户,另支付现金350,000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故原告起诉。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雪敏向原告借款,有借款合同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雪敏、周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建军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自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8,800元由被告黄雪敏、周月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益美芳人民陪审员  杨德新人民陪审员  褚凤英二〇一七年��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