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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3执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振锁与李玉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锁,李玉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振锁,男,1960年2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山西省襄汾县。委托执行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玉姬,女,1965年2月2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锁与被执行人李玉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3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