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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宋晓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静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刑初277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晓静,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孟州市飞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4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5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辩护人李国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晓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瓶、于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晓静及其辩护人李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宋晓静于2011年6月24日在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孟州市飞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晓静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宋晓静、陈某1。2013年孟州市飞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该公司自2011年6月份成立以来,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孟州市以月息1.25分至1.5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审计,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570人,吸收存款5862.6万元,造成公众净损失5449.708万元。被告人宋晓静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晓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并提出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宋晓静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晓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晓静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宋晓静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被告人宋晓静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晓静于2011年6月24日在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孟州市飞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红投资公司),被告人宋晓静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为宋晓静、陈某1。2013年飞红投资公司名称变更为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红贸易公司)。该公司自2011年6月份成立以来,在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孟州市以月息1.25分至1.5分的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经审计,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570人,吸收存款5862.6万元,造成公众净损失5449.708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宋晓静出生于1981年9月25日。(2)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证明孟州市公安局接到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的飞红贸易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一案后,经过审查,于2015年11月20日对被告人宋晓静依法刑事拘留,经讯问其对管理、经营飞红贸易公司的行为以及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等工商登记资料,证明飞红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工艺品等,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的资格。(4)理财表,证明飞红贸易公司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明细。(5)飞红贸易公司集资参与人相关资料,证明飞红贸易公司集资参与人的情况。(6)资金流向情况明细,同禹州之间的往来账目,证明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孟州转禹州累计136764300元;孟州投资新项目-亚太汽车城材料,证明飞红贸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用于孟州投资新项目-亚太汽车城,目前投资738万元(段西);孟州投资中汽之星材料,证明飞红贸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用于孟州投资中汽之星(河南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总投资价值824万元(售前+装饰+售后);孟州投资仰韶酒总代理(孟州懿轩商贸)材料,证明飞红贸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的存款用于孟州投资仰韶酒总代理(孟州懿轩商贸),总投资价值100万元;不动产及其他投资,分别为郑州市金水区相关房产证,证明被告人宋晓静在郑州投资有1套230平方米的住房,价值210万元;沁阳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宋晓静在沁阳市投资房产2套,价值共计84.574488万;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宋晓静在珠海市投资有1套住房,价值80万元;借据27份,证明宋晓静、许某、陈某1将从社会上非法吸收的存款对外放贷;职工工资表,证明2011年至2014年累计发放工资2410070.5元。(7)本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财物去向明细,情况说明、孟州市公安局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部分资产已交给债权人处置;查封决定书、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公证书,证明孟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2日依法对被告人宋晓静名下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和郑州市二七区的商铺查封;郑州市二七区的商铺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裁定已交付给债权人司东峰;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进账单、电汇凭证、往来结算票据、记账凭证等材料,证明2016年9月21日孟州市大定办事处财税所、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会计服务中心分别向飞红贸易公司工作组转款50万元、90万元;房屋转让协议、公证书、珠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及银行汇款凭证、相关证明,证明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宋晓静将其名下的珠海市房产过户给债权人吴某;与禹州公司账目流水,证明飞红贸易公司与禹州公司之间账目往来明细。(8)报案材料。(9)审计报告,证明飞红贸易公司吸收公众存款人数570人,吸收存款5862.6万元,造成公众净损失5449.708万元。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证明:2010年初我认识了宋晓静,我和宋晓静结婚后,宋晓静和我商量她想回孟州,在孟州开一家公司。在公司装修时我知道她要开家投资公司,我当时说开公司缺钱了给我说。飞红投资公司是2011年6月份注册成立的,法定代表人是宋晓静,后来在2013年公司名称变更为飞红贸易公司。公司的资金是宋晓静支配,我有时需要用钱时给宋晓静联系,然后她给财务上打电话,我到财务处取钱,打上欠条,资金大部分都是银行转账的。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刚开始是我,后来2013年的时候变更股东了,我不再是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它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都是宋晓静。(2)证人薛某1(又名薛某4)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晓静,但实际负责公司业务的是陈某1和宋晓静两人。陈某1是公司董事长,他在公司的时候,开会都是他和宋晓静主持,他不在孟州的时候,开会由宋晓静主持,公司的大小事务都是他们两人说了算。开会主要讲的就是让我们的工作人员尽力往公司拉存款。(3)证人李菲菲闫耐娟、郭某1、薛某2、王某1、韩某1、马某1、张某1、刘某1、党某、张某2、汤某1、牛某、靳某、张某3、薛某3、许某、汤某2、薛某4证明:公司董事长是陈某1,法定代表人是宋晓静。公司以吸收群众存款和向外放款为主要业务,群众存款利息是月息1.2分至1.5分不等。(4)证人张某4、吴某、薛某5、张某5、王某2、马某2、刘某2、薛某6、陈某2、李某1、郝某、闫某、李某2、张某6、王某3、张某7、赵某1、郭某2、刘某3、郭某3、薛建立、燕某、宋某、徐某、张某8、胡某、高某、王某4、冯某、汤某3、乔某、李某3、证明在公司存款的相关情况。(5)证人尹某证明:我在孟州市西虢镇政府工作。宋晓静、陈某1夫妻在孟州市西虢镇的项目后来更名为贝康纳生物,准备从事玉米胚芽油的提取。2014年6月份,陈某1、宋晓静他们将这块地建围墙围了起来。到现在,这个项目一直没有动工,我们也联系不到宋晓静、陈某1本人。这个项目他们总共投入约60多万。(6)证人张某9证明:我任孟州市段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3年1月份的时候,宋晓静找到我给我说她的公司想租用德众物流园对面我村的耕地建设一个汽车城。2013年9月30日,宋晓静的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同我村签订了租地合同,宋晓静的公司租用我村村北四组85.64亩耕地,租期20年,当时是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的陈某1和我们村签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到了2014年6月份左右,他们就开始动工,建设地基和钢构。到了2014年10月底,估计宋晓静公司的资金出现问题,工地停工了,一直停到现在。(7)证人张某10证明:宋晓静和她丈夫陈某1在德众物流园内经营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从事汽车销售、维修工作,之前还注册有孟州市亚太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在德众物流园对面有一个正在建设的亚太汽车城项目,我在这个项目中也干有工程。(8)证人王某5证明:宋晓静、陈某1夫妻俩在我村村南租有一块地,准备建厂,但到现在也没建成。(9)证人赵某2证明:我认识宋晓静,她是飞红贸易公司的老板,我曾经在她的德众物流园对面的亚太汽车城建筑工地干过工程。(10)证人马某3证明:我知道孟州市亚太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我在这个公司的建筑工地承包有工程。(11)证人薛某7、崔某、杨某1、刘某4、潘某、苗某、张某11、李某4、和志立、汤某3证明在飞红贸易公司借过钱的事实。(12)证人白某1、白某2(又名白义艳)证明:2013年4月10日白某2在飞红贸易公司借过200万元,白某1的公司做了担保。(13)证人周某证明:我给飞红贸易公司装修期间认识了宋晓静。2015年7月份的一天宋晓静到我的装修公司找到我交给我一个U盘并让我把这个U盘送到孟州市公安局。U盘里边有工资表、客户协议、账目明细、飞红贸易公司报案材料、飞红贸易公司借款汇总表、汇报材料、银行卡号、受害人表格、银行明细、禹州和孟州往来账、至客户的一封信等文件。(14)证人杨某2证明:我是沁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据我了解宋晓静没有在我的非凡置业公司购置过房产。但公安机关给我看的房屋销售合同从形式上看是正确的,公司的印章和我本人的印章也都是真的。(15)证人刘某5证明:我在沁阳市非凡置业有限公司工作。宋晓静签署的销售合同是我安排工作人员签订的,但这两份合同没有生效,因为她没有给公司交过房款。(16)证人韩某2证明:我认识宋晓静,她是飞红贸易公司的经理,飞红贸易公司租用的办公场地是我的房子。(17)证人杜某证明:2014年10月31日,我拿30万现金到德众物流园中汽之星,在宋晓静的办公室我将30万元现金交给了宋晓静,宋晓静给我出具了借据,并加盖了孟州市亚太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大概是2015年1月份,我和朋友一起到德众物流园宋晓静的中汽之星汽车销售公司将公司大厅内的两辆新车开走了,宋晓静才出来见我,说她暂时没钱,我就把这两辆车开走了。我将车开走后,过有四、五天,宋晓静将30万元还给我,3、被告人宋晓静的供述与辩解:2010年初,我与前任丈夫离婚,2010年4、5月份我认识了陈某1,陈某1家是禹州的,他在禹州经营禹州市飞红投资担保公司,当时他经常到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我们认识后,陈某1说他在禹州的投资担保公司经营得不错,想让我在老家孟州市也开一家投资担保公司。2011年3月份,我就和陈某1来到孟州市开始筹备飞红投资公司,我们在孟州市找好房子、装修、招聘,飞红投资公司在筹备时在孟州市招聘业务员后陈某1和我带着这些业务员到河南飞红投资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培训,培训的内容有担保法、投资担保行业的知识,还有如何向群众宣传投资理财等内容。除了去郑州外,我和陈某1还带这些业务员去禹州市陈某1的禹州飞红投资担保公司参观学习过,回孟州后,陈某1在飞红投资公司还给这些业务员开会组织学习过。到了2011年7月份,飞红投资公司开业。飞红投资公司开业后,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是从社会吸收资金,支付群众利息,然后将资金以高利息出借给需要的个人和企业,公司从中盈利。吸收群众存款的流程是:业务员带领投资人到财务部交款后,公司出具借据、还款计划书、承诺书。投资人领取首月利息,在还款计划书上加盖一次“付讫”章。接下来每月对应的存款日,公司支付利息,支付利息有时转账、有时支付现金。公司规定,依照群众投资的金额、期限长短,给予月息1分至1.4分;公司员工或家属投资给予月息1.5分。员工基本工资1200元至1500元,加工龄工资每年100元,加业务提成。公司所有员工都可以为公司拉业务吸收资金。每月月底,计算每个员工名下的吸资总额,按吸资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业务提成。公司资金往来使用我、陈某1名下的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农信、邮储、中信、兴业、招商等银行账户,还用韩某1名下的建设银行账户,还用许某名下的射阳村镇银行账户,公司对公账户很少使用。飞红投资公司设董事长,董事长为陈某1,我是总经理。陈某1在孟州和我开设飞红投资公司以前,曾在禹州以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子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飞红投资公司成立后陈某1就和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谈了合作事宜和条件,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帮助飞红投资公司培训业务员,飞红投资公司以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名义在社会上吸收资金,吸收来的资金交到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给飞红投资公司月息1.6%。飞红投资公司发放贷款也由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派人来考察贷款风险,以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名义向外放贷,收回贷款。贷款收益,飞红投资公司和河南省飞红投资担保公司五五分成。2012年2月份,我和陈某1注册成立了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加盟全国连锁企业“中汽之星”从事汽车销售,运营的资金也全都是公司提供的,总共有五六百万元。到了2012年11月份,飞红投资公司开始用真德宝商贸有限公司为群众在飞红投资公司的存款提供担保,逢中秋、春节,飞红投资公司给存款群众发放米油、月饼、水果。2012年12月份,我注册成立了孟州市真德宝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运营的资金也全都是公司提供的,总共有一百多万元。2012年12月份,我和陈某1注册成立了孟州市懿轩商贸有限公司,从事彩陶坊仰韶酒的销售,公司的所有运营资金也全都是公司提供的,总共有一百多万元,这个公司运营时都是我和陈某1负责。2014年底飞红贸易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后我将孟州市懿轩商贸有限公司当时库存的价值20万元左右的彩陶坊仰韶酒和一辆送货的面包车总共折价30万全部抵押给了别人。2013年11月份,我和陈某1就注册成立了孟州市亚太汽车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陈某1。之后我们就开始建设亚太汽车城项目,所用的资金也全都是公司的资金。2014年5、6月份,陈某1和我商量准备成立贝康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我不太同意上这个项目,陈某1坚持要做,最后,我们在孟州市落驾头村租了80多亩耕地,总共支付了大概有七、八十万元,这个项目的所有使用的资金也是公司的资金。禹州方面也使用了公司的资金,陈某1当时规定,要付按照月息2分给公司付息。4、搜查笔录,证明飞红贸易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一案被孟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查获该公司财产,获取犯罪证据,依法对飞红贸易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并制作了笔录。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晓静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宋晓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宋晓静成立公司后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涉嫌违法犯罪,故被告人宋晓静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宋晓静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晓静辩护人的第2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晓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二、被告人宋晓静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由追缴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