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23民初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孟德义、孟志勇、许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孟德义,孟志勇,许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3民初3803号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法定代表人殷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告孟德义,男,194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山镇。被告孟志勇,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山镇。被告许云,女,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孟志勇妻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温志敏,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温淑,内蒙古东方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德义、孟志勇、许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德义、孟志勇、许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德义、孟志勇、许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 乔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佳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