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郭小春、袁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春,袁士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594号申请人:郭小春,男,汉族,住遂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辉,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士萍,男,汉族,住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春与被告袁士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小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士萍的财产、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和冻结。担保人胡某某以连带责任保证对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小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士萍价值22万元的财产和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理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玄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