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亚山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山,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651号原告:李亚山,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强,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审理原告李亚山诉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山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