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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亚山与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山,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651号原告:李亚山,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吴强,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审理原告李亚山诉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山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