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之元与彭延科、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前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之元,彭延科,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前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陈之元,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彭延科,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被执行人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谢前柱,男,1955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之元与被执行人彭延科、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前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彭延科、石门县碧岩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前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之元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之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之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90万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0.54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志 辉审判员 钟 建 平审判员 晏 耀 如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喻葛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