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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金子亮、郭雪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子亮,郭雪峰,蔡爱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金子亮,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被执行人郭雪峰,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被执行人蔡爱群,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申请人金子亮与被执行人郭雪峰、蔡爱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即利息。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雪峰、蔡爱群的财产进行了“四查”,发现被执行人蔡爱群在中国建设银行有工资收入。2016年12月16日,本院将该工资卡冻结。2017年2月20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郭雪峰自2017年3月起,每月偿还申请人金子亮5000元,直至还清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待本金还清后再行协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一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