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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魏惠霞、魏红斌与李佳颖、贷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惠霞,魏红斌,李佳颖,贷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52号原告魏惠霞,女,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什社乡塔头村李庄队人,农民。原告魏红斌,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八里庙村马驿门队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文斌(系魏红斌之弟),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北门队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被告李佳颖,女,汉族,1986年8月26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城镇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贷颉,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五里铺队人,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惠霞、魏红斌与被告李佳颖、贷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惠霞、魏红斌于2017年4月13日以其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惠霞、魏红斌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惠霞、魏红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退付原告魏惠霞、魏红斌90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