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玲、陈征与孙三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陈征,孙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陈征,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孙三兵,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王玲、陈征与孙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孙三兵应于2016年10月14日前偿还王玲、陈征借款本金96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孙三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玲、陈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孙三兵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账户有存款;2017年1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信息;2017年3月20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起亚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查封,因查询不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实际扣押;本院多次前往传唤上述被执行人并督促其履行义务,但均未查找到本人。本案已强制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96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1民初3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效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