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叶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25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松,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2000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8月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松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洁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2016年2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依法将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赵世亮、代松林等五人刑事拘留。赵世亮的妻子黄某便找到被告人叶松帮忙,被告人叶松以“有关系能将羁押在双流看守所的赵世亮等人释放出来”为由,从2016年2月4日至2月24日,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李某(代松林的妻子)人民币8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赵世亮、代松林等人均未被释放,且由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2015年9月,被告人叶松虚构自己在成都铁路公安局上班的事实,以帮被害人程某的弟弟当兵为��,骗取程某人民币2万元,以一个朋友急需用钱为由,骗取程某人民币1万元,后又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程某人民币1.5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3.3万元未追回。同时,被告人叶松以合伙做工程为由,骗取被害人苟某人民币6万元,至今尚有人民币4.6万元未追回。为支持指控事实成立,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从黄某等人处拿钱的事实不持异议,辩称自己没有虚构事实,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依法将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赵世亮、代松林等5人刑事拘留,之后,赵世亮的妻子黄某便找到被告人叶松帮忙,被告人叶松以其“有关系将羁押在看守所的赵世亮等人释放出来”为由,从2016年2月4日至2月23日期间,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李某(代松林妻子)人民币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偿还债务。2016年5月2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赵世亮等5人作出判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5月18日,被害人黄某到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黄水派出所报案称,在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23日期间,叶松及其父亲叶某以“收钱后可以将公安机关收押在看守所的嫌疑人赵世亮、代松林等人放出来”为由,骗取黄某现金人民币8万元,公安机关遂在成都市金牛区西华大道608号府河星城小区内将被告人叶松抓获,立案侦查。2、被告人叶松的供述证实,自己从1998年10月至今,在成都市铁路局工务段上班,负责巡视路段和检查线路,自己与黄某系朋友关系。因黄某的老公赵世亮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黄水派出所刑事拘留,黄某就委托自己帮忙找关系把赵世亮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为此,自己就找黄某借了人民币8万元,用于发放工人的工资。后来自己没有找到关系把赵世亮等人释放出来,也没有归还从黄某处借来的8万元。自己没有虚构工程骗程某、苟某,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自己一直在向她们支付利息。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证实,自己与赵世亮系夫妻关系。2016年2月4日,赵世亮等人因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自己就找到叶松,委托他找关系把赵世亮等人放出来。叶松表示可以帮忙,但要5万元,还要1万元活动费和2万元作为赔偿三怡公司的费用,共计8万元。然后自己就和代松林的妻子李某各出了4万元,由自己通过手机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将这8万元陆陆续续地给了叶松,但叶松收到钱后,赵世亮等人一直没有放出来,后来自己发现被骗后就报警了。经被害人黄某辨认,被告人叶松即是收取其8万元并答应将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男子;叶某即是被告人叶松的父亲。4、证人赵芳的证言及辨认证实,自己的弟弟赵世亮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自己和弟媳黄某以及代松林的老婆李某就托叶松帮忙,希望他能找关系将赵世亮和代松林从看守所放出来,叶松在电话里说愿意帮忙,但是需要钱打点关系。黄某就陆续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叶松转了人民币5万元。2016年2月23日下午,自己和黄某、李某一起,当面又交给叶松3万元现金。叶松在收到钱后,保证在2016年3月3日以前把赵世亮、代松林放出来,如果没有办到,就原封不动退还8万元。后来,赵世亮、代松林没有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叶松也不退还收取的8万元,然后我们就报案了。经证人赵芳辨认,被告人叶松即是收取黄某8万元并答应将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男子;叶某即是被告人叶松的父亲。5、证人赵艳的证言及辨认证实,自己是赵世亮的姐姐。2016年2月4日,赵世亮等人被关进了双流看守所,赵世亮的妻子黄某就联系了一个叫叶松的人,叶松称他可以把赵世亮等人从双���看守所捞出来,并先后介绍了代某和叶某给黄某认识,但黄某都没有把钱给代某和叶某,后来,黄某把钱给了叶松。经证人赵艳辨认,被告人叶松即是收黄某的钱并答应将人从看守所捞出来的男子;叶某即是被告人叶松的父亲。6、证人李清平的证言证实,自己是李某的父亲。2016年2月3日,因为索要工资,自己的女婿代松林和赵世亮等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李某和赵世亮的老婆黄某就找到一个叫叶松的人,叶松说他收钱之后能够把代松林和赵世亮从双流看守所放出来,但他在收了黄某、李某8万元的好处费后,并没有把代松林、赵世亮放出来。7、证人邓宏扬的证言及辨认证实,自己和赵世亮、代松林是同学关系,黄某与叶松见面时,叫自己到现场作见证。2016年2月20日左右,自己随黄某等人在成都市新华公园门口的一个露天茶铺,与叶松、叶某见面。叶松要求黄某等人给8万元,靠叶松和叶某找的关系把赵世亮等人从看守所里放出来,如果10天之后没有把人捞出来,就退7万元,黄某便答应了,然后大家一起吃了饭,黄某当晚就回去凑钱了,之后的具体情况自己就不清楚了,后来听黄某说她被叶松骗了8万元。经证人邓宏扬辨认,被告人叶松即是答应收取黄某8万元后把人从看守所捞出来的男子;叶某即是被告人叶松的父亲。8、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叶松的父亲。当时叶松打电话让自己到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水场合茶铺,自己看见叶松和张某一起在喝茶。叶松就说要自己帮黄某托人找关系把赵世亮等人从看守所里放出来,叶松先请张某帮忙,黄某认为张某办事不力,便想请自己帮忙,自己答应帮忙打听一下后就走了。后来,自己与黄某在成都新华公园的一个茶铺里见了第二次面,自己告诉黄某,托人打听了一下,有希望判处缓刑或者免于起诉,但自己没有拿黄某等人的钱,自己说过办事情多准备一点钱也好,用不完还是黄某她们自己的钱。自己给叶松说过帮黄某的事情办不了,叫他别帮忙。9、证人代某的证言证实,春节前几天,叶松介绍黄某给自己认识,想让自己帮忙把赵世亮等人从看守所里放出来,自己答应帮忙问问,自己就问了一个姓彭的朋友,他说这件事情不好办。自己就先给叶松打电话说这件事太棘手不好办,然后又给黄某打电话说明了这个情况,之后就没有和黄某、叶松联系了。自己没有收过黄某的钱,但叶松曾给自己1000元钱请客吃饭。1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2016年春节前,叶松把黄某介绍给自己认识,说她的老公赵世亮等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让自己找关系把人放出来,还说他们找代某帮忙还收了几千元。后来自己没有找到关系,叶松也没有给自己钱,所以自己就没有帮忙办这件事了。11、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自己的弟弟李某想当兵,便请叶松找关系把李某弄到部队上去,叶松告诉自己要收2万元。自己同意并将2万元转给了叶松。后来叶松说办不成并打电话告诉自己他要退还2万元。2015年9月20日,叶松约自己见面并说他的一个朋友急需借3万元,保证1个月内还清,自己便给了他1万元,与之前应该退还的2万元凑足3万元借给了叶松。两天后,叶松又以他们单位搞工程的名义邀请自己以5万元一股的价格入股,自己就把信用卡交给叶松套现1.5万元,剩余的3.5万元由苟某���供,后来叶松陆续归还了1.2万元。12、被害人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程某告诉自己叶松有一个工地需要5万元资金,问自己是否愿意一起投资,自己便和程某一起与叶松见面。程某把一张银行信用卡拿给叶松套现1.5万元,自己也用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了3.5万元交给叶松。自己前后共计拿给叶松6万元,期间,叶松陆续归还了1.4万元。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阿坝州洪源县吉祥大市场工地新建的时候,自己准备和一个朋友承包一个项目,因急需一笔资金便找到叶松,但是叶松并没有拿钱给自己,因此该工程就没有落实,叶松没有跟自己一起做该项目,自己不认识“郭姐”,也不认识黄某,没有收过黄某的钱。14、赔偿承诺书证实,黄某、李某于2016年2月23日承诺,就赵世亮、代松林等人��坏三怡公司财物事件,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主动赔偿三怡公司损失2万元。15、借款凭证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叶松先后收取了被害人黄某、李某人民币8万元。16、手机短信记录证实,2016年2月4日至5月2日,被告人叶松承诺帮被害人黄某找关系把赵世亮等人从看守所里释放出来并收取黄某给付的费用,后因未按约定放人,被害人黄某遂要求其退还收取的8万元费用,被告人叶松一直未归还的情况。17、银行转账凭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实被害人黄某给被告人叶松转款的情况。18、成都铁路局成都工务段劳动人事科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任免材料证实,被告人叶松系该单位青白江线路车间彭州段线路综合维修工区职工,其不具备公务员及事业编制身份���19、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11月21日,被告人叶松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0日,代松林等五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松系成年人犯罪。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李某人民币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该笔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松骗取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7.9万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程某、苟某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叶松具有虚构工程并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该笔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叶松辩称其收取被害人黄某、李某人民币8万元,系民间借贷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松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赵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手机信息、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转款凭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叶松以其有能力将赵世亮等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黄某给付“活动费”8万元的犯罪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叶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叶松违法所得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跃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 禹书 记 员 肖 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