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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钟俊荣诉李婷芸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俊荣,李亭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27民初248号原告:钟俊荣,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彝族,住永仁。被告:李亭芸,女,住永仁县。原告钟俊荣与被告李亭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钟俊荣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俊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钟俊荣负担。审判员  王文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