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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04号申请人: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远宁,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黄雪平,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住总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5650000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中长卓永(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新华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的的5650000元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