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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韦丹、林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丹,林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丹,绰号“老鼠”,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广西南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6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林吉,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广西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丹犯盗窃罪和被告人林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南丹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士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丹、林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7年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韦丹窜到南丹县大厂镇高峰矿六大队内停车棚,盗得吴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M×××××红色豪豹HB125-3B普通二轮摩托车。2017年2月16日13时许,韦丹在南丹县大厂镇政府附近“幸福泉”水店说要出卖该摩托车,被告人林吉明知该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以300元人民币购买来自己使用。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1890元人民币。二、2017年2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韦丹又窜到南丹县大厂镇高峰矿六大队内,盗得吴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桂M×××××红色铃木牌GN125-2普通二轮摩托车。2017年2月18日,韦丹在南丹县大厂镇屠宰场内以500元人民币卖给被告人林吉。经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487元人民币。本院还查明,林吉向韦丹购买得桂M×××××号摩托车后,当晚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该车被交警部门扣押;林吉向韦丹购买得桂M×××××号摩托车后,拿到南丹县大厂镇屠宰场对面摩托车修理店装锁时,被路过的吴某1发现,并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将林吉抓获后发还该辆摩托车给吴某1。韦丹因犯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交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提取笔录及提取照片,购车发票及行驶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吴某2的陈述,被告人韦丹、林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3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吉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予以收购,收购财物价值53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韦丹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林吉收购赃物价值刚达到追诉数额,犯罪情节轻微,且无犯罪前科,单处罚金即可达到惩罚目的,故对其单处罚金。根据被告人韦丹、林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林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珠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