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永正与戴相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永正,戴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346号申请人:武永正。被申请人:戴相峰。原告武永正诉被告戴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永正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戴相峰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现金1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武永正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