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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7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宋艳菊与王俊安、陈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菊,王俊安,陈世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798号之一原告:宋艳菊(曾用名宋彦菊),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安,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陈世荣,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彦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大兵,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宋艳菊与被告王俊安、陈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宋艳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艳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艳菊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均由原告宋艳菊负担。审判员  任丙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