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继录与王子建、孙小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录,王子建,孙小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433号原告:王继录,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雎县。被告:王子建,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孙小魁,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录诉被告王子建、孙小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录撤回对被告王子建、孙小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继录承担。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