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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继录与王子建、孙小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录,王子建,孙小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433号原告:王继录,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雎县。被告:王子建,男,汉族,1967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孙小魁,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录诉被告王子建、孙小魁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录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录撤回对被告王子建、孙小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继录承担。审判员  王丽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