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朝辉.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辉,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38号之一申请人张朝辉.被执行人内蒙古时代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喜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明星代理审判员 邢晓文代理审判员 云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