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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许峰申请肖潇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峰,肖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0503民督1号申请人:许峰,男,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肖潇,女,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许峰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许峰称其与肖潇于2012年2月3日开始合伙做服装生意,现因为肖潇原因要求合伙解散,截止2015年6月30日经结算达成协议,肖潇按协议约定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其支付人民币519000元,并提供双方于2015年6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为证据。要求被申请人肖潇给付申请人许峰519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峰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肖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峰人民币519000元。申请费2997元,由被申请人肖潇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