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秦玉娥与王振川、耿爱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娥,王振川,耿爱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445号原告秦玉娥,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王振川,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告耿爱花,女,汉族,1966年4月1日出生,广平县。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娥诉被告王振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文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