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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兆顺与李培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544号原告:刘兆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玉。被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负责人:成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兆顺与被告李培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兆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兆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兆顺负担。审判员  黄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