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达聪、张子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聪,张子贤,林燕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陈达聪,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张子贤,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燕真,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达聪与被执行人张子贤、林燕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子贤归还借款人民币295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计算)。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子贤、林燕真有可供执行财产,其尚欠295500元及利息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