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郝彦林与王杰、牛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彦林,王杰,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彦林,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杰(又名王鹏刚),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牛萍(系王杰之妻),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郝彦林与被执行人王杰、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杰、牛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郝彦林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400元。2017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