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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集宁区某老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集宁区某老火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02民初589号原告: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集宁区。法定代表人:史连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延海,乌兰察布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集宁区某老火锅,住所地集宁区,经营者屈某,女,1991年1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集宁区某老火锅(以下简称某老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延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老火锅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及经营者屈某连带给付欠原告的货款42290元,及利息1014.96元;2、判令被告以及经营者连带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合法经营的商贸公司,被告是合法登记经营的个体餐饮店,其经营者是屈某。被告因业务需要多次向原告处赊欠羊肉。期间也陆陆续续偿还了一些欠款,目前尚欠原告4229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无奈,原告只得诉讼解决。某老火锅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某老火锅在2016年5月28日―9月22日期间,购买原告某公司羊肉共计42290元。以上事实由证据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明确,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被告欠款4229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利息1014.96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某重庆老火锅给付原告内蒙古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2290元及利息1014.9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建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庞 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