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甜甜与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甜甜,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1153号原告:李甜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水,巢湖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涛。原告李甜甜诉被告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甜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甜甜诉称:原告李甜甜与被告龙涛系朋友关系。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以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6年12月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差欠原告借款50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请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龙涛未到庭、未答辩。原告李甜甜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原件一份(2016年12月16日出具),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龙涛未到庭、未质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龙涛于2016年6月至7月期间多次向原告李甜甜借款,后双方结算,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确认差欠原告借款5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差欠其借款未还为由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龙涛多次向原告李甜甜借款,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对差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久拖不还,显属无理,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龙涛未到庭应诉,也未就是否差欠原告借款等提出抗辩,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甜甜借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龙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会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原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所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