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586号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石广玲,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海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