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09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蒋国健、方谦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健,方谦创,廖美宗,方宝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9执33号申请执行人蒋国健。被执行人方谦创。被执行人廖美宗。被执行人方宝石。本院在执行(2017)桂0109执33号申请人蒋国健与被申请执行人廖美宗、方谦创、方宝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谦创所有的房屋评估、拍卖,分配后得款9997.02元。后经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36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第二期还款及第二、三、四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利审判员 周 湘审判员 柒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 玮 来源:百度“”